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
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
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
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
0%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00%
部分,不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
20%。对于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选择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为缴费基数.如果仍然有困难,目前还可选择40%的缴费基数。
农民工的缴费基数是固定的,根据
2001
年市局125号文件规定,农民工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单位按
20%的比例缴纳保险费,个人按
8%的比例缴费.
城镇职工:
1998
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