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理性人就是正常人、理性假定就是正常行为假定”,或者说,如果理性、正常、合理的概念,是全等的。那肯定是我理解错了。
但是,正常“男女老少”的正常行为,并不都等于是“理性”的。
我个人认为,经济学只需“假定”,所有正常“男女老少”的行为,都是正常的、合理的行为,就足够了!!!而且,经济学只需考虑,如何规避、规制不可恢复性自损害生存、他损害生存的行为。和如何规范正常的、合理的行为,就足够了!!!
例:
由于,在个体行为自然人、寄生派生性群体行为法人、和社会政权人经济体系的经济状态的观察位置上。我们能够“简单、规范、客观有界”性区分的行为,只有经济资源的的生产劳动行为、和使用消费行为,这两大类行为。且也只需只能针对这两类行为所需经济资源的“计划性、自由贸易性”支配配置方式,去调控其经济体系的经济状态。
同时,由于在自然人的生存存续期,实际存在的生存必需性经济资源的短缺状态“物理量”。是其自然人保障健康生存存续,所必须支付的劳动行为成本。故而,我们在调控经济状态时、或在编制经济计划时,只需测定证实生产“短缺状态物理量”经济资源,所需劳动工作日。我们就可以制定义务劳动法,来保障所有公民的生活必需经济资源‘物理量’的按需分配额度。在此“社会福利配置”基础上,所有公民都可自由选择其生活行为方式(自由贸易性市场经济)。当其生活消费的生存必需经济资源“物理量”,超出了人均拥有量。则收税。
---低端义务劳动法、高端税收法,以及生产劳动资源的社会保障法(义务劳动基础上的再就业支持费、企业生产的人力、物资支持--没有偷税漏税概念),就是正常行为的规范方法。
所以,尽管理性行为是存在的、也是需要讨论的。但在经济调控过程中。理性行为,既不是行为标准,也不是调控对象。更不是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所有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都无需救济性质的社会福利!
--国家,既不生产、也不可能消费经济资源,国家赤字,也就是公民赤字。
---失业概念,是没有掌握经济规律的时期,人为造成的概念。现行的劳动法,也是不科学的。
---观察认识经济规律的视角不对,危害极大!
多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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