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溯及力的理解
自2004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正式生效了。该司法解释的生效,给审理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带来了重要的影响,其中,对当事人利益影响最为显著的为: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性质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同时,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收入”,死亡赔偿年限从十年提高为二十年。因而,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请求死亡赔偿金不仅有了明确的依据,而且实际的赔偿额超过过去的一倍多。5月1日以后,由于过去撞伤赔偿可能高于死亡赔偿标准而导致的“撞伤不如撞死”的非道德观念将成为历史。
然而,该司法解释又规定,“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5月1日后立案但交通肇事于5月1日前发生的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请求双倍死亡赔偿金;而在5月1日前审结的案件,或者5月1日前立案,5月1日后仍在审理的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能请求支付双倍的死亡赔偿金。有人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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