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工作实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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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受理一公证案件,如下,张先生以20万的价格买下了李女士在京郊的一套二手房,双方在卖房协议中商定:“在卖方交房屋钥匙和房屋产权证时,买方交付房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当双方办理完立契手续,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时,两人发觉上述商定只是一种美妙的愿望。因为办理过户登记并非立等可取,依据规定在交易部门办结买卖过户手续至少需20天,从登记部门拿到产权证最少也要30天。两人在购房款何时交付上发生了分歧:张先生担忧在拿到房产证之前把20万购房款交付给李女士,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办不成怎么办?李女士则担忧交了房产证却拿不到钱,自己也很被动。在这种状况下,两人选择了提存公证。两人商定:“双方到房地局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后,买方先将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整提存于北京市公证处,待买方〔张先生〕领到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到房屋所在地,打开房门,卖方〔李女士〕将房子钥匙全部交给买方之后,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交给卖方。”
通过提存公证,两人都把悬着的一颗心放了下来。张先生把房款提存公证处后,只要满足双方商定的提款条件,李女士就可以持有关证明和张先生一起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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