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省级财政设立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为规范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粤府〔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经批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节能降耗工作,支持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实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示范及循环经济项目,以及配套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国家奖励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专项资金分配必须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专家评审等竞争性安排方式,选择引导性强、辐射范围大、示范效应好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三)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领域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支持实施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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