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所管理规定
基层司法所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根据我区实际,特对司法所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司法所为我区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为街道二级科室,编制3人,实行实名制管理,设所长1人,实行所长负责制。
二、司法所在区司法局协调指导下,按照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履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依法治理、法制宣传、参与综合治理等职能。业务工作由区司法局考核。
三、司法所人员必须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司法行政工作经验。司法所所长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司法所所长的任免经由区司法局和街道共同考核,征得区司法局同意后,由街道党工委任免;未经区司法局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司法所人员。司法所人员一般不兼职其他工作。
四、司法所录用新工作人员,按司法部“凡进必考,省级统考”的要求,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司法行政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适应司法所履行职能的需要,司法所硬件建设须达到如下标准:
司法所办公用房面积应在120平方米以上,设有办公室、调解室、安置帮教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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