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它强制性标准,同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
适建范围第三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
—居住用地;
(二)C
—公共设施用地;
(三)M
-工业用地;
(四)W
—仓储用地;
(五)T
-对外交通用地 (六)S
—道路广场用地;
(七)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G
-绿地;(九)D
-特殊用地。
第四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
和公共绿地(R04):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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