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的实施和管理行为,提高城乡规划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镇、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区以及垦区、森工林区城镇的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以及评估和修改,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规,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以及垦区、森工林区城镇总体规划(以下均称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三条控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提出规划条件,对各类建设用地和工程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规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大兴安岭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规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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