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旅游投诉,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景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及旅游经营者在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过程中,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景区有关服务单位和旅游服务人员提出投诉,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景区做出处理的行为。
三、景区各经营者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投诉受理管理与组织
四、千野草场景区办公室是景区旅游投诉办公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五、千野草场景区办公室在景区设立旅游投诉办公室。并设专人现场处理、协调、记录投诉事项。
六、各单位负责承办旅游投诉的具体处理工作.
第三章 旅游投诉接待
七、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者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者或旅游从业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赔偿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范围。
八、投诉者对下列损害行为之一的,可以提出投诉:
(一)认为景区服务单位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旅游者利益损害的;
(二)认为景区服务人员服务态度低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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