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退市制度(P235)
(一)主动退市制度(2015年新增)
1.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
(1)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
除以下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退
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等。
(3)独立董事应当针对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布。
(4)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5)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
2.通过要约收购实施的退市和通过合并、解散实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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