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结构比例设置表
一、医疗单位
二、公共卫生机构
三、其他卫生事业单位
注:1.以上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结构比例设置基本标准,符合文件
规定提高标准的,需提供相应依据;
2.未定级机构参照同等规模机构结构比例设置。
负责人:
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核定表
主管区、县、局(集团总公司):
1"原核定结构比例
”指按照原文件经卫生局职称办核定的比例;“现核定结构比例”指按照修订后文件核定的比例;
2,“单位类型,,指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等,参照执行的直接填写参照类型;
3.此表一式
2份,所在单位主管区县局(集团总公司)
1份、卫生系列职称办一份。
填表人:
年度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数额核定表
填报单位:
1."核定比例”指按文件规定并经系列职称主管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数;"拟报数额”指本年度拟申报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
2.此表一式
2份,所在单位主管区县局
1份、卫生局职称办
1份。填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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