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城区危房管理方法
市政办城区危房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保障居民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加强城市危房管理,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明故城墙以内、周公庙轴线建设控制区及城市道路红线、绿线控制区和已列入城市房屋征收规划区域内(以下简称城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房,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危房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办)具体实施城区危房管理,组织危房鉴定等工作。
第五条城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申请危房鉴定,应当提供危房鉴定书面申请及户口簿、土地证、房产证、危房彩照等资料。房屋征收办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筑设计等单位进行鉴定。
第六条房屋征收办组织危房鉴定应当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并按下列程序进行鉴定: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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