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五种航行制度,分别是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航行和飞越自由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公海航行自由制度。
(一)无害通过制度
《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第三节第
17条规定,“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这里的“无害”是指,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其中,《海洋法公约》规定不属于无害通过的行为包括,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i)任何捕鱼活动;(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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