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igher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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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事] 关于“公民直接起诉垄断企业”的新闻噱头(原创)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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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erren 发表于 2012-5-10 09:37:3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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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共16条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是,人民网等诸多媒体将着眼点放在公民直接起诉垄断企业可行性及成功性上。这作为新闻噱头无可厚非,但从反垄断干预的主体角度上讲,过分强调这一点是有失偏颇,甚至本末倒置的

固然,这次司法解释明确“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的针对范围,指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公民作为自然人可以起诉垄断企业的推断并没有错。但实际上,从其他国家的反垄断实践来看,这个只是个理所当然的规定罢了。比如,美国2007年在转售价格维持方面的著名案件”Leegin公司对PSKS公司案“,就是PSKS公司起诉了Leegin的纵向约束行为。在这里,PSKS公司明确表示自己因为Leegin公司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因而理所当然地提出了诉讼。

但问题是,如果垄断行为的受害者是一般消费者,该怎么办呢?谁来提出诉讼的问题或许不那么好回答。经济学上经常用“福利分析”、消费者剩余等概念或者工具来考察这类问题,其实质是,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因为垄断而受到损害。并且,这种抽象的分析结果也难以量化为具体的金额。这就是新闻中所谓“公民直接起诉垄断企业有三难”中的第三点,“证明自己遭受损失的数额”。另外两难是“证明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证明自己因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遭受损失”,这就更需要专业知识和诉讼经验才能实现主张的。

所以,在一般消费者(公民)受到垄断企业损害时,更应强调的是反垄断机构的作用。在美国,是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反垄断局,以及地方各州检察机关;在欧盟,是”竞争总局(DG for Competition)";在日本,是公正取引委员会。这些机构可以对企业、行业协会的相关协议直接提出干预。当然,后续的法律途径也是畅通的,就是进入司法程序。

中国有没有这样的机构呢?其实是有的,而且有三个。这三驾马车是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反垄断局,他们在处理价格协同、市场地位滥用、不公平交易、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中存在着分工。如果说跟我们切实相关的案件,或许2010年中国图书出版发行业《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可以算一个。《规则》曾要求出版一年内的新书按实价销售,而网店或会员促销的折扣等不低于8.5折。随后,北京市消协发出修改劝喻,同时建议国家发改委进行反垄断调查。在发改委的影响下,《规则》最终中删去了有关促销限价的规定。这里,北京市消协作为消费者利益的代表发挥了作用,但更重要的问题抛了出来:代表普通消费者利益参与反垄断活动的主体究竟是什么?

毫无疑问,这样的机构是必须的。按照国际通行做法,现在反垄断机构应该首先扮演裁决者的角色,而被裁决企业不服时,再扮演“公诉方”的角色。但是,用这样的方式来解决行政性垄断,可不可行呢?就是说,反垄断机关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机器,对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说三道四。当然,对于国家垄断、自然垄断企业的定价行为等等,经济学也有关于规制、定价的讨论,只不过模型化、理想化了。

但不管怎样,将起诉垄断企业的主体引向“公民”,实在是舆论导向的失误。我只是提出这个问题,寻找解决办法的任务恐怕还得交由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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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垄断企业 Competition 市场支配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改委 人民网 反垄断法 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 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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