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方式论文
一、我国有关公共秩序保留之立法方式
从上述概念看来,公共秩序仅仅起着“防卫”的作用,即防备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对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造成损害,学理上称之为“消极功能”。但事实上,法院不顾冲突规范,对某些关乎国家重大利益、基本政策的法律直接适用,此亦为公共秩序的功能之一,即“积极功能”。公共秩序的消极、积极功能反映在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方式上,通说认为包括三种形式
:直接限制之立法方式、间接限制之立法方式、合并限制之立法方式。
二、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与“直接适用的法”之关系
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认为不能混淆的有之,认为系属同一问题的有之,至今尚无定论。笔者认为,二者无法划清界限,实为不同历史时期认知不同的一个概念。
二者具有同一性,有如下原因可以佐证
:(1)从概念上来看,“直接适用的法”,即规定内国某些涉及本国的社会利益、公共政策等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效力,撇开冲突规范援引,必须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比对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二者的主体、客体、法律用语出于一辙,实质是相同含义,仅仅采取了不同的表述
;(2)从性质上来看,二者均为强行性规范,通过法律之规定被赋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