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安全有效实施,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
按照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
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的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
和分子遗传
等。产前筛查技术项目包括
孕妇外周血生化免疫筛查、
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筛查与诊断、
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
进行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及与产前筛查
相关的产前咨询
等。产前诊断
、产前筛查人员执业项目包括:临床/遗传咨询、
医学影像
、实验室技术。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
、产前筛查
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
分别简称“产前诊断机构"
、“产前筛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
、产前筛查
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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