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那么制定目的
保障本公司经营权益,并确保经销点之信用担保能够落实。
将本公司经销点之信用担保予以制度化、明确化、合法化。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经销点之设立,其信用担保作业,均应依照本
方法所标准的体制管理。
权责单位
业务部负责本
方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总经理负责本
方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作业规定
申请程序
设立经销商前,须先填具
?客户资料管理卡
?,营业单位审查认可。
依所提供之物保、人保,经营业单位认可并签订经销合约书及完成担保登记后,始发生信用担保经销关系。
担保种类
现金担保
如系提供现金、银行汇款为担保者,须待该现金、银行汇款入公司银行账户,始为担保经销关系生效之时。
定存提供
须待该定存或其他有价证券完成权利质权登记,并交付占有质物后,始为担保关系生效之时。
不动产担保
提供不动产为担保物时,须先经审查认可,于提出所有权证据后,始为担保经销关系生效之时。
信用担保
如系个人担保者,须附身份证影印本;如以公司名义担保,须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有不动产时应提出所有权状影印本后,始为担保经销关系生效之时。
连带担保
公司担保应以有相当资产或殷实之账户二者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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