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 IPO
存量发行是境外证券发行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在功能定位和发行体制上存在的若干问题,导致了这一发行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的缺失。境外证券市场存量发行制度的核心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道德风险的防范,以遏制存量发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未来我国创业板的存量发行制度建设,一方面在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在于对存量发行主体、比例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
一、问题的提出
存量发行在英文中经常被称为二次发行(
secondary offerings
或secondary distribution
),是指上市公司原股东在公开发行程序中,出售自己所持股票的行为。
[1]通过存量发行出售股票的收入归出售股票的股东,公司并不取得该资金。因此,存量发行事实上就是公司上市前的股东通过公开发行程序(一级市场)减持股票的行为。存量发行的主体是
IPO前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而这些主体中有些被认为是掌握内部信息的“内部人”,可能会导致在存量发行过程中出现基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但同时,由于这些内部人的特殊地位,其存量发行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信号效应。
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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