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强制措施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设计等级和质量 标准。对于影响构造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涉及到消防、防 水、防雷、人防、节能、建筑用途及重大经济签证)等方面 的变更必须有原设计单位出具书面设计变更文件来确认外, 还应经原审图机构重新审图。
2、涉及构造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 关材料,必须按规定(不少于
30%)
开展见证取样检测;检 测报告除按正常报告填写、签章外,还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 专用章。
3、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施工现场必须采取 措施保证用于检、试验的材料、器具、设备、试块、试件与 工程实际相符,无弄虚作假和调包替换等违法行为。
4、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临 时水池、洗车池、洗料池、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新 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并应采取防止渗漏的措 施。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在建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
15m,
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
5、设计未明确要求时,以下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 开展变形测量:
⑴地基根底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⑵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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