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林汉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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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原创]从回答pengleigz先生的问题中发展马克思的价值论与发现其局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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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leigz 发表于 2007-3-3 08:32:00
我邮箱:pengleigz@126.com
不要教猪唱歌,否则烦恼的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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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leigz 发表于 2007-3-3 08:37:00

依马克思的价值定义,将会得到交换有可能创造价值的结论。

马克思经常混淆价值的概念,一会儿说价值是商品包含的劳动量,一会儿又说价值是商品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一会儿说商品包含的劳动量就是商品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对此必须加以澄清。

我们以价值规律中的价值的概念为准,价值就是商品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资本论》第一卷52页)。

“因此,商品的价值量不能由个别生产者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即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而是应当由生产该商品所需要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政治经济学》第60页)。“生产一匹布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有的人需要7小时,有的人需要8小时,有的人需要9小时,如果生产一匹布花费8小时的劳动者所具有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那么,生产一匹布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

时间就是8小时。”(《政治经济学》第61页)。所以,一匹布的价值量也就是8小时,而不管生产这匹布所实际耗费的劳动量是7小时、8小时还是9小时。同时,如果某个劳动者A生产一匹布的时间从9小时减少到7小时,这匹布的价值量也不会从8小时减少到7小时。因为价值量不是由A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A的生产率的提高,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虽然有所影响,但这种影响微乎其微,可以忽略不计。

马克思并没有告诉我们如何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听说谁能把某种商品的价值量准确地计算出来。不过,我们并不要求弄明白这个问题,我们只需明确两点:

1.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个别劳动时间;

2. 某个个别劳动者的生产率的变化不足以引起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发生变化,即使引起变化,都可以忽略不计。

我们把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生产的使用价值量叫做社会必要生产率。使用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社会必要生产率有如下关系:

Q = PT

式中: Q ------ 使用价值量

P ------ 社会必要生产率

T ------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量

因为:

Q = pt

所以:

T = pt/P

一个劳动者,一定劳动时间内生产出的某种使用价值的价值量与他的生产率成正比,与社会必要生产率成反比。当他的生产率提高时,相同劳动时间得到的价值量就会增加。

交换创造价值吗?马克思说:“流通或交换不创造价值。”(《资本论》第一卷第186页)。

既然这样,人们为什么又要交换呢?

原来,“交换是一种奇妙的交易,交换双方总是得到好处。”(《资本论》第一卷第179页注14)。

“就使用价值看,交换双方显然都能得到好处。双方都是让渡对自己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而得到自己需要使用的商品。但好处可能不止这一点。卖葡萄酒买谷物的A,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大概会比种植谷物的B酿出更多的葡萄酒,而种植谷物的B

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大概会比酿酒的A生产出更多的谷物。

可见,与两人不进行交换而各自不得不为自己生产葡萄酒和谷物相比,用同样多的交换价值,A能得到更多的谷物,B能得到更多的葡萄酒。因此,就使用价值看,可以说,‘交换是双方都能得到好处的交易。’”(《资本论》第一卷第179页)。

这样看来,人们之所以交换,是为了得到更多的使用价值。就价值方面来讲,看不出任何交换的理由,“在不变的等价物支配下,贸易是不可能的。”(《资本论》第一卷第186页注33)。AB两人在交换的过程中,根本就没有关心过什么价值,他们关心的是交换能否给自己带来更多的谷物或葡萄酒。如果交换不能带来更多的使用价值,甚至反而减少原有的使用价值,毫无疑问,他们宁可自己生产,也不会交换。交换的基础,就是交换双方在

相同的劳动时间内能得到更多的使用价值。换句话说,交换的基础就是提高交换双方的生产率。它和商品的价值量没有任何关系。

假设AB两人不进行交换而各自为自己生产葡萄酒和谷物,双方得到的使用价值如下表:

葡萄酒 谷物

A Qa1 Qa2

B Qb1 Qb2

进行交换时,双方得到的使用价值如下表:

葡萄酒 谷物

A Qa1 Qa2’

B Qb1’ Qb2

很显然,如果Qa2’<Qa2或者Qb1’<Qb1,交换就不可能进行。交换的条件是:Qa2’>=Qa2Qb1’>=Qb1。因此有:

Qa0 = Qa2’ – Qa2

Qb0 = Qb1’ – Qb1

通过交换,A多得Qa0量的谷物,B多得Qb0量的葡萄酒,看起来,就好象A生产谷物的生产率和B生产葡萄酒的生产率得到了提高:

p12’ = Qa2’/t = p12 + Qa0/t

p21’ = Qb1’/t = p21 + Qb0/t

现在来讨论,AB的交换到底有没有引起价值量的变化,交换究竟是不是等价交换。前面我们说过,个别劳动者的生产率的变化,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所以,AB的交换不会影响到社会必要生产率P1P2

AB自己生产葡萄酒和谷物不进行交换时,双方得到的价值量为:

A: Ta = Qa1/P1 + Qa2/P2

B: Tb = Qb1/P1 + Qb2/P2

交换时,双方得到的价值量为:

A: Ta’ = Qa1/P1 + Qa2’/P2

B: Tb’ = Qb1’/P1 + Qb2/P2

因此有:

A: Ta0 = Ta’ – Ta = Qa0/P2

B: Tb0 = Tb’ – Tb = Qb0/P1

通过交换,A多得到Ta0的价值量,B多得到Tb0的价值量,所以,交换使交换双方都多得了价值。

但是,这还不足以证明,交换不是等价的。有人会反驳说,交换尽管创造了价值,但完全可以遵循等价的原则进行,即按照Qa2’/P2 = Qb1’/P1进行。

要反驳这一点,我们不妨假设一个只有AB的世界,他们的生产能力如下:

葡萄酒(升/天) 谷物(公斤/天)

A 20 10

B 25 30

由于存在交换,所以A可以只生产葡萄酒,B可以只生产谷物。(当然,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反的情况。) 则有:

葡萄酒(升/天) 谷物(公斤/天)

A 20 /

B / 30

由于只有A生产葡萄酒,所以,A的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20升葡萄酒的价值量是1天。

同理,30公斤谷物的价值量也是1天。

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葡萄酒和谷物的交换比例b1:b2应为:

b1:b2 = 20(升): 30(公斤)

简记为:

b1:b2 = 2:3

AB分别劳动两天然后交换得:

葡萄酒(升) 谷物(公斤)

A: 20 30

B: 20 30

通过交换A多得到20公斤谷物,而B反而要损失5升葡萄酒,所以,B就会退出交换。

在此情况下,所谓的等价交换根本就不可能发生,但是,根据交换是为了提高生产率的原则,则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形。

A来说,只要b1:b2 < 2:1,他就愿意只生产葡萄酒,并用葡萄酒交换谷物,因为交换得到的谷物比自己生产得到的要多。

对来B来说,只要b1:b2 > 5:6,他就愿意只生产谷物,并用谷物交换葡萄酒,因为交换得到的葡萄酒比自己生产得到的要多。

所以,只要5/6 < b1/b2 < 2/1,交换就能在AB之间进行,因为AB都可以得到更多的使用价值。6升葡萄酒可以和任意量在5公斤以上12公斤以下的谷物相交换。如果说是等价交换的话,那么请问,多少量的谷物的价值才和6升葡萄酒的价值相等呢?

所以,交换不是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的,而是按照提高生产率的原则进行的。

不要教猪唱歌,否则烦恼的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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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07-3-3 14:27:00
以下是引用pengleigz在2007-3-3 8:32:00的发言:

7楼:

因为交换,甲和乙至少有一人将只会生产一种产品,因此,你依据计算的基础会发生变化。

可见,你并不了解我的一贯看法,你可以看看《边际效用的测量及交换的原因等》。由于发帖图标贴不上,你可给我邮箱,我会把WORD版发给你,请赐教。

同时请你也把你所有的理论文章发来,我们互相系统地了解一下。

我的大部分文章在“价值中国——林汉扬的主页”:http://www.chinavalue.net/user/updatearticle.aspx中,这些是我半年内所写贴在价值中国的33文章,你可按发贴时间从后面看起,不过这些不是全部有许多文章和公式还在整理之中,由于我由于工作原因时间太促急而且所研究的范围太庞大,某些涌现出来的公式概念未能及时写成文章和陈述可能会导致许多人不知所云,这点我在网上与各位讨论时感觉到,这可能是在下对当今主流经济学概念还未全面把握沿用而用的理解进行概念通融创新的缘故,当然,对于传统的经济学概念我可能会推广,比如,效用价值的推广是如此;也可能会弃用等,比如,马克思的“价值”概念我会把它分解为几种成本概念等等,不过先生你不明之处大可提出,这并没有自以为高深的意思,而是在我与人们讨论交流时发现每个人都有从其立场或思维角度出发的理论体系,许多学派之争正在于此,前面我们对马克思的“价值”概念及其公式认识分歧也如此,读后莫忘赐教,我哪些文章是几个月前写的现在又有新想法更合理因此有可以改进的余地,当然如你有想法也可说说交流一下,对你的文章在网上可以搜索到吗?我的邮箱:lhyhqh88888@yahoo.com.cn

个人博客空间(欢迎交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0cf8210100x9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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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leigz 发表于 2007-3-3 20:19:00

13楼:

邮件已发,请查收。

这篇文章是我的主要观点,请赐教。

该篇文章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即没有考虑人们对生产过程的感受,这尚有待补充,但并不影响我的最终结论。

我的文章网上也可查到,但由于不会发WORD版(主要是图表),因此可能会妨碍大家的理解。

不要教猪唱歌,否则烦恼的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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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07-3-3 23:34:00

奇怪,我的邮箱没有收到你的邮件,请再发一次好吗。

个人博客空间(欢迎交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0cf8210100x9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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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leigz 发表于 2007-3-4 12:24:00

系统退信。

已重发,请查收。

不要教猪唱歌,否则烦恼的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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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07-3-5 17:37:00
以下是引用pengleigz在2007-3-2 23:33:00的发言:

"我认为这个发现的意义应该是重大的"

这只是道简单的数学题。

设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T(即价值),与之对应则有社会必要劳动生产率(设为P),产品总产量设为Q,

则有:Q=PT

回头再看你上面的公式,发现原来我把Q=PT看作我的公式:Q =F×T,即社会总产量(设为Q) =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设为F)×社会总劳动耗费时间(设为T)了。发现你这个公式其实没有什么大实用,而且计算起来很不方便,因为Q、P、T三个量Q只能是1Q、P二个量你是难以确定的,除非用我下面给你的公式加入社会总耗费时间(不是你上面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T)与社会总产量(不是你上面的产品总产量,你的Q其实是单个产量)。

可见没有多大意义,下面我分折给你看:

比如,一个面包甲2小时、乙3小时.丙4小时,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T)=社会总耗费时间/人数=2小时+乙3小时+丙4小时/3=3小时,社会必要劳动生产率(设为P)=社会总产量/社会总耗费时间=3个面包/2小时+乙3小时+丙4小时=1个面包/3小时Q=PT=1个面包/3小时×3小时=1个面包,因此,我的公式:Q =F×T,即社会总产量(设为Q) =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设为F)×社会总劳动耗费时间(设为T)才是有重大意义的,而且这个公式可以推出许多实用的公式。

下面请再看看我总结的一些公式,以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㈤我对马克思的价值概念的缺陷的修正及发展。

从宏观社会生产的角度出发:

①社会总劳动耗费时间(设为T)

②社会总产量(设为Q)

③“价值” (单位产品的社会平均劳动耗费时间或产品的社会时间成本率设为P)

④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设为F)

马克思的“价值”(单位产品的社会平均劳动耗费时间或社会时间成本率),我用公式表示:“价值”(社会平均劳动耗费时间)=社会总劳动耗费时间÷社会总产量;

简写公式:P=T/Q,—→Q=T/P,即社会总产量(设为Q)= 社会总劳动耗费时间(设为T)/ “价值”—→T=Q×P,即是,社会总劳动耗费时间(设为T)= 社会总产量(设为Q)ד价值” (社会平均劳动耗费时间);

与之相互为倒数的是该社会总劳动耗费时间对应的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我用公式表示: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社会总产量÷社会总劳动耗费时间=F=Q/T;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设为F)ד价值”(设为P)=P×F=1;

简写公式: F=Q/T,—→Q =F×T,即社会总产量(设为Q) =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设为F)×社会总劳动耗费时间(设为T)—→T=Q/F,即社会总劳动耗费时间(设为T)=社会总产量(设为Q)/ 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设为F)

当然这只是其中一部分。

另,你的文章我还是没有收到,你是否有博客网站,介绍一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3-5 17:53:57编辑过]

个人博客空间(欢迎交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0cf8210100x9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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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leigz 发表于 2007-3-5 19:29:00

17楼:

Q怎么可能是1!

Q是社会总产量。

“比如,一个面包甲2小时、乙3小时.丙4小时,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T)=社会总耗费时间/人数=2小时+乙3小时+丙4小时/3=3小时,社会必要劳动生产率(设为P)=社会总产量/社会总耗费时间=3个面包/2小时+乙3小时+丙4小时=1个面包/3小时Q=PT=1个面包/3小时×3小时=1个面包,”

这只有甲乙丙生产数量相同时才成立。如果三人生产时间相同则不成立。

设均生产6小时,则有:平均时间=18÷(3+2+1。5)=18÷6.5小时

不要教猪唱歌,否则烦恼的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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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leigz 发表于 2007-3-5 19:33:00
可能是你把T看成了单个产品的价值,在我的公式里T是产品总量的价值。
不要教猪唱歌,否则烦恼的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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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07-3-5 20:26:00
以下是引用pengleigz在2007-3-5 19:29:00的发言:

这只有甲乙丙生产数量相同时才成立。如果三人生产时间相同则不成立。

设均生产6小时,则有:平均时间=18÷(3+2+1。5)=18÷6.5小时

平均时间=18÷(3+2+1。5)=18÷6.5小时从何说起?这是什么公式?是Q=PT这个公式吗?既然均生产6小时,平均时间应等于18÷3=6才对呀!如果你是把公式:“平均时间=18÷(3+2+1。5)”中的18看作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T),它的公式应是: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T)=社会总耗费时间/人数;如果你把“(3+2+1。5)”看作社会总产量,平均时间就应是单位产品的劳动耗费时间它的公式应是:单位产品的劳动耗费时间(严格说它应叫成本率)=社会总耗费时间/社会总产量。但这不是Q=PT这个公式!

如果你还未想明白我们举个例子吧:比如在事件中:甲5.5小时生产了10个杯子,乙3.5小时生产了8个杯子,丙3小时生产6个杯子,那么,用你的公式如何表达并计算他们的Q、P、T分别是多少?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3-5 20:54:2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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