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恶法亦法,恶法非法”
—— 文/子 子
《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是一种神兽,它“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
张文显在其《法理学》(法律出版社,第三版)定义法律:狭义的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他在书中罗列了三个角度十种法的定义。之后又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给出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识和规律的结合,是统治阶级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工具。而将其特点概括为四点即,一是解释和法与统治阶级的关系,法的内容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二是其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连续;三十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关系,四是它揭示了法的主要作用及其价值。
到此为止,我认为在今天还有人提出“恶法亦法,恶法非法”这样的观点的人至少没弄明白法的定义或者说他只看到了规律,而忽略了意识层面。当然这是讲实,从现实角度出发,法无所谓善恶,它只体现统治阶级的意识、国家的意识,当然如果人民成为国家的统治阶级,那也可以体现人民的意识。于法而言,其出生就已定性。这当然会构成对被统治阶级利益的威胁,除非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具有一致性,而即使是这样,这样的法也不能称之为良法。恶法观念只存在一种情况,那就是法不能体现或者代表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因而其对现存法律不满而怀恨在心便将其称之为恶法。很明显,这带有很强的主观臆测的因素,根本不能称道。
法律,即为人的社会规则;而法则在不剥夺其社会属性之前,便完全可以做出等同于法律的解释。如果非要究其本源,拿掉其社会属性,重现其自然原貌,这也是有意义的,但只恐怕又会惹出形而上学的问题和麻烦。
形而上学就不管了,毕竟已经有人做过类似的探讨,从亚里士多德的“良法论”到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提出“恶法非法”。这里的法似乎可以做这样一个界定:符合人类利益或者自然客观规律的法为良法,不符人类利益或自然客观规律的法为恶法。这或许高看了他们,但在这做这样的界定也未尝不可。这当然不是以亚里士多德或者自然法学派他们自身利益的角度去定义法,毕竟这是一个严肃而又正当的结论。在这里我们当然得问什么是符合人类利益或者自然客观规律呢?可能又要借鉴马克思理论的观点,虽然马克思很多观点也只是总结前人的。我们姑且将其定义为自然规律,把人只看作动物后将世界归入自然而存在的一整套完整的存在和变化规则即为自然规律。当然这里似乎也高看了人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定客观规律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而这又表现为一切事物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从自然规律的角度来定义法,那或许只能做一些空洞而又缺乏内涵的定义。就拿“良法”来说可以界定为“公平、公正、正义、善良、诚实、和平等”;而恶法便可以认为是“非公平、非正义、欺骗、战争、残忍等”。归结起来,说得更通俗,就是“好坏”,“良恶”。当然马克思绝对没说过他会把客观规律沦陷为法律,而或许大多数人愿意做这样的尝试。
其实,对于“恶法亦法,恶法非法”,说到底,这只是一个判断题,而在判断题上,标准制定或者参照选择不同,都会导致结果上的差异。我们姑且写出这样的四个命题:恶法亦法;恶法非法;良法是法;良法非法。
我们用上面两套完全不同的标准来评价这四个明天,当然也得给出结论,不妨用表格的形式做出:
标准(下) 对象(右) | 恶法亦法 | 恶法非法 | 良法是法 | 良法非法 |
马克思理论做出体现国家和统治阶级利益的法的标准 | 正确 | 正确 | ||
体现人类共同利益和自然客观规律的法的标准 | 错误 | 正确 | 正确 | 错误 |
显然做出这样的结论是有些草率的,因为我在做这样的判断时并未作出深入思考,而只是以大多数人的看法,也就是以一颗平常心去评价这四个命题。而其中有两个空出来的格子,那是因为我真的不知道该如何填写,在关于马克思理论做出体现世俗国家和统治阶级(神圣政党)利益的法的标准里,其本身就没有恶法良法之说,而我即使是在判断“良法是法,恶法亦法”时也只是将良法与恶法结合为一体而成统治阶级的全部法律,给出了肯定的结论。
在基于体现人类对善良公平城市正义的追求的共同利益以及自然规律的标准上,我们很明显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即“良法是法,恶法非法”。其来源就不需重述,我们只要清楚这是基于自然存在规则和人的属性得出来的就足够。
到此为止,这个判断或许已经求解完毕。但基于作者在上一篇文章《读李子旸<美国土地制度 从非法到合法>》中阐述的观点,即使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作出体现国家或统治阶级利益的评价标准下,却会得出相反的观点,即“良法是法,恶法非法”,因为在那里定义法,则又是另一个标准,即使这个标准一定程度上体现马克思标准,但也是不同的。法的发展演变过程表明法是统治阶级(这里也可以理解为ZF)跟被统治阶级(在那篇文章里我们称其中一部分人为非法定居者)妥协的产物,所以,这当然得体现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双方各自的利益。
放到现在来看,我觉得务实还是比较重要,虽然这有时会违背自然之法,例如中国目前的计生政策,但在一个安全的国家(我们姑且这样认为),现存的法还是可以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虽然我们不能以大多数人的民主忽略掉少数人的利益,但我们更不能因为少数人的利益置多数人而不顾;否则,国家或者集体的存在便毫无意义。
能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法,即使那是守旧的,也是良法;不能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法,大多数人即人们会自创法律取而代之,恶法如果本身不改良而一直出现,那它就会被消灭,以良法代之。
法无定法,存在决定意识。有什么样的社会,就会有什么样的意识;有什么样的意识,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我们大多数人或许并不会奢求改变些什么,因为社会本身之存在就已经要求那种期待的改变会达到社会发展相应的程度;而如果没有达到,人的智慧和创造力是无穷的,这种达到也只是时间早晚问题吧,并且我对此坚信无疑。
附:读李子旸《美国土地制度 从非法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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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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