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ofeil199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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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探讨] 评“恶法亦法,恶法非法”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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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feil199064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6-14 22:59:15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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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恶法亦法,恶法非法”

              —— /

     《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是一种神兽,它“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

张文显在其《法理学》(法律出版社,第三版)定义法律:狭义的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他在书中罗列了三个角度十种法的定义。之后又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给出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识和规律的结合,是统治阶级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工具。而将其特点概括为四点即,一是解释和法与统治阶级的关系,法的内容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二是其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连续;三十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关系,四是它揭示了法的主要作用及其价值。

到此为止,我认为在今天还有人提出“恶法亦法,恶法非法”这样的观点的人至少没弄明白法的定义或者说他只看到了规律,而忽略了意识层面。当然这是讲实,从现实角度出发,法无所谓善恶,它只体现统治阶级的意识、国家的意识,当然如果人民成为国家的统治阶级,那也可以体现人民的意识。于法而言,其出生就已定性。这当然会构成对被统治阶级利益的威胁,除非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具有一致性,而即使是这样,这样的法也不能称之为良法。恶法观念只存在一种情况,那就是法不能体现或者代表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因而其对现存法律不满而怀恨在心便将其称之为恶法。很明显,这带有很强的主观臆测的因素,根本不能称道。

法律,即为人的社会规则;而法则在不剥夺其社会属性之前,便完全可以做出等同于法律的解释。如果非要究其本源,拿掉其社会属性,重现其自然原貌,这也是有意义的,但只恐怕又会惹出形而上学的问题和麻烦。

形而上学就不管了,毕竟已经有人做过类似的探讨,从亚里士多德的“良法论”到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提出“恶法非法”。这里的法似乎可以做这样一个界定:符合人类利益或者自然客观规律的法为良法,不符人类利益或自然客观规律的法为恶法。这或许高看了他们,但在这做这样的界定也未尝不可。这当然不是以亚里士多德或者自然法学派他们自身利益的角度去定义法,毕竟这是一个严肃而又正当的结论。在这里我们当然得问什么是符合人类利益或者自然客观规律呢?可能又要借鉴马克思理论的观点,虽然马克思很多观点也只是总结前人的。我们姑且将其定义为自然规律,把人只看作动物后将世界归入自然而存在的一整套完整的存在和变化规则即为自然规律。当然这里似乎也高看了人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定客观规律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而这又表现为一切事物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从自然规律的角度来定义法,那或许只能做一些空洞而又缺乏内涵的定义。就拿“良法”来说可以界定为“公平、公正、正义、善良、诚实、和平等”;而恶法便可以认为是“非公平、非正义、欺骗、战争、残忍等”。归结起来,说得更通俗,就是“好坏”,“良恶”。当然马克思绝对没说过他会把客观规律沦陷为法律,而或许大多数人愿意做这样的尝试。

其实,对于“恶法亦法,恶法非法”,说到底,这只是一个判断题,而在判断题上,标准制定或者参照选择不同,都会导致结果上的差异。我们姑且写出这样的四个命题:恶法亦法;恶法非法;良法是法;良法非法。

我们用上面两套完全不同的标准来评价这四个明天,当然也得给出结论,不妨用表格的形式做出:


标准(下)         对象(右)

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

良法是法

良法非法

马克思理论做出体现国家和统治阶级利益的法的标准

正确


正确


体现人类共同利益和自然客观规律的法的标准

错误

正确

正确

错误


显然做出这样的结论是有些草率的,因为我在做这样的判断时并未作出深入思考,而只是以大多数人的看法,也就是以一颗平常心去评价这四个命题。而其中有两个空出来的格子,那是因为我真的不知道该如何填写,在关于马克思理论做出体现世俗国家和统治阶级(神圣政党)利益的法的标准里,其本身就没有恶法良法之说,而我即使是在判断“良法是法,恶法亦法”时也只是将良法与恶法结合为一体而成统治阶级的全部法律,给出了肯定的结论。

在基于体现人类对善良公平城市正义的追求的共同利益以及自然规律的标准上,我们很明显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即“良法是法,恶法非法”。其来源就不需重述,我们只要清楚这是基于自然存在规则和人的属性得出来的就足够。

到此为止,这个判断或许已经求解完毕。但基于作者在上一篇文章《读李子旸<美国土地制度 从非法到合法>》中阐述的观点,即使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作出体现国家或统治阶级利益的评价标准下,却会得出相反的观点,即“良法是法,恶法非法”,因为在那里定义法,则又是另一个标准,即使这个标准一定程度上体现马克思标准,但也是不同的。法的发展演变过程表明法是统治阶级(这里也可以理解为ZF)跟被统治阶级(在那篇文章里我们称其中一部分人为非法定居者)妥协的产物,所以,这当然得体现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双方各自的利益。

放到现在来看,我觉得务实还是比较重要,虽然这有时会违背自然之法,例如中国目前的计生政策,但在一个安全的国家(我们姑且这样认为),现存的法还是可以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虽然我们不能以大多数人的民主忽略掉少数人的利益,但我们更不能因为少数人的利益置多数人而不顾;否则,国家或者集体的存在便毫无意义。

能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法,即使那是守旧的,也是良法;不能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法,大多数人即人们会自创法律取而代之,恶法如果本身不改良而一直出现,那它就会被消灭,以良法代之。

法无定法,存在决定意识。有什么样的社会,就会有什么样的意识;有什么样的意识,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我们大多数人或许并不会奢求改变些什么,因为社会本身之存在就已经要求那种期待的改变会达到社会发展相应的程度;而如果没有达到,人的智慧和创造力是无穷的,这种达到也只是时间早晚问题吧,并且我对此坚信无疑。





  附:读李子旸《美国土地制度 从非法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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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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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理论 亚里士多德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马克思 社会管理 出版社 法理学

回帖推荐

youyunzhou2005 发表于6楼  查看完整内容

法归根结底就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地位,建立符合其意愿的社会秩序的工具,所以注定是冷酷而不可撼动的。 现下提出的所谓的德治只是对其付出的一种人文关怀,如果这种德治的标准超出了统治阶级能接受的区间,则这种德治也就不伦不类。 概况来说,恶法亦法,恶法非法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当这种法不能实现其用途时,那就是非法

reduce_fat 发表于2楼  查看完整内容

A law is a law. As long as a law is passed by the congress, it becomes the law regardless of its goodness or badness. Everyone must obey the law. However, the congress should abolish the law only if the law hurt the benefits of the majority of people in the nation and the globe and did not hold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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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reduce_fat 发表于 2012-6-14 23:15:29
A law is a law. As long as a law is passed by the congress, it becomes the law regardless of its goodness or badness. Everyone must obey the law. However, the congress should abolish the law only if the law hurt the benefits of the majority of people in the nation and the globe and did not hold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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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feil199064 + 1 + 1 + 1 分析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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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feil199064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6-15 08:42:52
reduce_fat 发表于 2012-6-14 23:15
A law is a law. As long as a law is passed by the congress, it becomes the law regardless of its goo ...
Or maybe you did not read the whole passage ,so you got the massage just in one-sided. W e can not just protect the benefits of the majority,which is not fair and reasonable just because thay are minority.and in fact,more people have realized it and did their hard to change it.
十年艰辛路,一朝天下名;但做知更鸟,聆听风雨声。

板凳
zhanghao2qh 发表于 2012-6-15 09:38:32
法的内涵很丰富,要理解起来,真的很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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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若只如初见~~

报纸
mofeil199064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6-15 11:50:18
zhanghao2qh 发表于 2012-6-15 09:38
法的内涵很丰富,要理解起来,真的很不容易
慢慢来就好,都是人的规则,作为人的认知吧
十年艰辛路,一朝天下名;但做知更鸟,聆听风雨声。

地板
youyunzhou2005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6-15 12:42:55
法归根结底就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地位,建立符合其意愿的社会秩序的工具,所以注定是冷酷而不可撼动的。
现下提出的所谓的德治只是对其付出的一种人文关怀,如果这种德治的标准超出了统治阶级能接受的区间,则这种德治也就不伦不类。
概况来说,恶法亦法,恶法非法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当这种法不能实现其用途时,那就是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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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初,性本善。我们要善意的对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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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ansenyi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6-15 14:12:25
引用一位人士的话:
“首先,作者说分析法学派一直坚持恶法亦法的观点,这是错误的。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也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学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在内,因此社会学法学又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等事实。实际上,恶法亦法的观点仅仅只是古典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一种古老观点,基本上流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尤其是举世闻名的纽伦堡审判之后,社会实证法学派迅速崛起,逐渐取代了古典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地位。恰如《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所描述的那样:“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实证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到处声名狼藉……”,新生的社会实证分析法学派在德国法学界(埃利希、坎托罗维奇、辛茨海默等为代表)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而美国的社会实证法学派(庞德、霍姆斯、卡多佐等为代表)对固定的、静止的法律规范持否定的态度,简直达到了极点。而国家根本法方面的社会实证学派(如法国的狄骥、奥里乌等)和刑事社会学派则是社会实证法学派在部门法学中的变种。

社会实证法学派将法律放置在社会现实中进行实证分析,把重心放在“活法”方面,他们认为只有在实际生活中能够被大家所遵守的法律才是法律,而那些被人们所抛弃或者从一出笼就被束之高阁的法律并不是法律。用一句通俗的比喻来说,社会实证法学派认为,“死人不是人”。将这一原理循着逻辑实证的角度引申开去,恶法在实际生活中式不能够被大家所遵守的“死法”,所以也就不是法。

其次,作者又认为,恶法的逻辑结构是“坏人也是人”,这在法学研究方法上完全是片面的和错误的。先说明一下,作者这里以“坏人也是人”作为“恶法亦法”的逻辑结构是完全不正确的,作者应该这么说:“恶法亦法”作为一个模型,其原型是“坏人也是人”。或者直接说:“恶法亦法”的逻辑原型是“坏人也是人”。然后,我再来分析作者的这个论证为什么是错误的。

按照古典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观点,自然可以将“恶法”的原型说成是“坏人”,但是,这种古典观点和看法不仅仅已经被纽伦堡审判证明为是臭名昭著的。同时,更加被新兴的社会实证法学派提出的新理论模型“活法才是法”所依据的原型“活人才是人”所击倒。

社会实证法学的活法理论,是建立在纠正古典实证法学理论的片面性的基础之上的,是一个新的实证分析方法,这种方法强调只有被社会所认可和理解、并被社会所接受的“活的法律”才是法律,至于不被社会所接受的死的法律就不是法律。这一理论创新对于我们认识和理解法律的实效性是有巨大价值和意义的,甚至是许多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人物,也不得不承认只有被社会共识接纳的法律才会产生法律实效,才可以被称之为真正的法律——而恶法的出笼,往往是无法被社会接纳和实现其实效的,即使一时得逞,也迟早被人类的历史车轮碾碎和抛弃,被人类的文明和善良、正义的力量所唾弃,因此它们不是真正的法律。比如,臭名昭著的纳粹法律、南非的种族隔离法、中国古代的株连九族法、文革期间的“公安六条”等等,都是被人类历史所抛弃的恶法。

第三,作者又说“好人坏人都是人,我们没有权利去说一个有疾病、残疾、愚蠢、有许多缺点的坏人就不是人,自然和法律给了他最基本的行为和功能,他有作为一个人的资本,所以他的人的权利是无法被剥夺的。”这句话的最后一句话是有严重缺陷的,因此是作者第三个致命的错误。这一错误的最大毛病就是偷换概念,将“坏人”的概念偷换成“人”的概念,将一个生理学的、或者是伦理学上的贬义词“坏人”偷偷摸摸的改成了抽象的、不带任何褒贬色彩的中性词“人”。

当然,“坏人也是人”这话没错,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凡是人都是坏人!我们不能因承认“坏人也是人”而反过来就说说“他当坏人的权利是无法被剥夺的”。换一句话说,就算某一个人确实是“坏人”(无论是生理意义上的还是道德意义上的“坏人”),这并不等于说他就有继续当“坏人”的权利。比如说,某人因偷盗而服刑,在众人眼里他是个“坏人”,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固然可以说,我们不能因为他曾经当过坏人就拿他不当人看,就歧视他、侮辱他和虐待他。但是,我们完全不能说“自然和法律给了他最基本的行为和功能,他有作为一个坏人的资本,所以他的当一个“坏人”的权利是无法被剥夺的。”

我们只能这么说:“我们不因为这个人过去是坏人就不把他当人看,但是,我们也不希望他继续成为一个坏人。因为他没有继续做一个坏人的资本,所以我们要剥夺他当“坏人”的权利!”

将这个原理(或者客观原型)换到我们的主题(理论模型)上来。我们只能这样说,当某一件法律或者某一个法律规范(条文)被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认为是恶法的时候,尽管这个恶法在表面上还具有法的外表和形式,但是它的生命已经死亡了。恰如死人不是人一样,死亡了的法律也不再是法律。我们唯一的任务和能做的事情就是:尽快地“捂着鼻子和嘴巴”将其彻底埋葬,让这个臭气熏天的恶法永远离开活着的法律世界,彻底剥夺它继续作恶、继续散发臭气和毒气的资格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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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mofeil199064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6-15 18:20:43
hansenyi 发表于 2012-6-15 14:12
引用一位人士的话:
“首先,作者说分析法学派一直坚持恶法亦法的观点,这是错误的。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 ...
呵呵  看了半天  我还以为是正对此文的观点 不知您所讲的知名人士是谁呢  还有他的话里面的作者有是指谁
十年艰辛路,一朝天下名;但做知更鸟,聆听风雨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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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feil199064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6-15 18:24:01
hansenyi 发表于 2012-6-15 14:12
引用一位人士的话:
“首先,作者说分析法学派一直坚持恶法亦法的观点,这是错误的。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 ...
全篇文章除了亚里士多德 马克思 张文显 还有 新自然法学派外 没有其他任何人和派别出现  如果您实在感兴趣 那还望您认真读一下 即使这里的文字一文不值
十年艰辛路,一朝天下名;但做知更鸟,聆听风雨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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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yblog 发表于 2012-6-18 20:04:05
法的真正含义:
对最有利促进人类共同利益和自然客观规律的命名。
其数学刻画就是经济学方程。

而狭义法律,即现在我所见的各国法律,只是上面法的不精确的实作。实际上有部分不是最有利促进人类共同利益或违反
自然客观规律从而不是 最有利促进人类共同利益。这部分实际是非法的。
因此,恶法“非法”,即 “恶法”不合法。

大家注意:“非”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含义。

1》 一种基于语言学上的含义:“非法”表示“不是法”。 “恶法”从形式上“是”  “法”。
2》一种基于实质(根本)含义,“非法”表示“不合法”。  “恶法” “不合法 ”。
当然,前一种书呆子理解,没有实际意义,不必理会。这种理解,不会得出什么深刻的有效的理论。
对于稍有深度的理论,当然从第二中角度考虑。

参见mdyblog.blo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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