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借款利息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12
号),由此,对该项情况利息支出有了新的规定,该文的出台对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利息支出的处理做了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更便于操作,相关企业应充分理解、准确把握。
一、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
按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是约束和规范全体股东的一项基本制度。任何一个公司在设立时,股东都要按《公司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其中,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是公司章程中的重要内容。《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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