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 15 个有关问题
编者按: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服务和
管理,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相关制度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以下简称 37 号公告)。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有关要求,及时并准确进行扣缴,本期纳税指南主要结合 37 号公
告内容以及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 号)文件变
化之处,就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解答。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解答
1、问:哪些事项适用于本公告?
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相关的事项不适用本公告。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
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
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
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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