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出资比例分取的红利能否作为免税投资收益?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免税的。
但是,这个看似简单的免税规定,在现代各种创新的资本交易下,在落实的实际
执行环节受到很多挑战。其中就包括被投资企业超过累积未分配利润分配股息时
应该如何税务处理,企业的投资者不按投资比例分配股息又改如何处理。这些问
题在《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现行的公告规定中往往都没有现成的答
案,需要我们分析交易实质,进行正确的交易定性,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
所得税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提出合理的税务处理方法。
这篇文章主要的目的是基于一个实际的税务案例,探讨税务机关究竟应该如何
寻求合理的处理投资者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息行为的方法。
案例(适当简化):某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由 A 企业和 B 企业共同投资成
立(A 占 60%,B 占 40%)。2012 年 3 月 30 日,该加油站通过股东会决议作出如
下决定:
1、股东 A 企业委托股东 B 企业全权经营管理公司,委托期是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在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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