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支付旅游考察费用代缴个税应明确
当前,一些企业和单位组织员工以培训班、工作考察、研讨会等名义实行免费旅
游的情形较为普遍。更有少数单位为逃避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将其作为提高员
工福利的变通方式,甚至出现了虚列旅游(考察)费用套取现金发放工薪奖金等
行为,以“考察”之名,行“工薪”之实。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未作出较为明确
的个人所得税征免规定,形成了税收管理漏洞。对此,笔者就上述问题征收个人
所得税提出几点意见。
一、单位(企业)支付各类旅游考察费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法可依。从个人所
得税征税范围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
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显而易见,单位(企业)为雇
员以各种名目支付实为旅游考察费用的前提条件是存在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究
其本质也跳不出“工资、薪金所得”的范畴,应按“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理,单位(企业)为非雇员支付考察旅游费用(包括
实物、有价证券),应视同其取得劳务收入,依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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