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套期工具的指定
1.企业对套期工具进行计量时,通常以该工具整体为对象,采用单一的公允价
值基础对其进行计量;同时,由于引起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因素具有相互关
联性,因此,企业应当将其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例如,其名义金额的 50%)指定
为套期工具。
但是,由于期权的内在价值和远期合同的升水通常可以单独计量,为便于提高
某些套期策略的有效性,套期保值准则允许企业在对套期工具进行指定时,就期
权和远期合同作出例外处理,即: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
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
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
具。
2.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也可以指定为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1)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2)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3)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其中,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
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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