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事项属性:非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
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
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
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应当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
(三)《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0〕119 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属于本辖区企业);
(二)汇总纳税书面申请。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1.市局终审,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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