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提前收取发票如何进行处理?
前日所发文章建筑业企业未收款开具发票要进行会计处理吗?,探讨了建筑业企业
未收款提前向业主或总包方开具发票的会计处理,与此相对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或
工程总承包企业收到上游企业提前开具的发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下游企业未付款或者对应项目未发生销项税额,取得上游
企业开具的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
内认证并申报抵扣,换言之,进项税额的抵扣不以付款为前提条件,也与本项目是
否发生纳税义务无关.
其次,提前收取发票的会计处理,也应区分不同情况:
情况一:下游企业前期已预提成本且已对「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科目进
行价税分离的,即对应的税额已经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借方
的,本期收取专用发票时,相关企业应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
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科目.
例 1 某房开企业 2016 年 8 月预提土建建安成本价税合计数 1110 万元,所做分
录为:
借:开发成本—建安成本 1000 万元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