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明确了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企业年度汇算清缴
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等的税前扣除问题,放宽
了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口径。
焦点一: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费用税前扣除
34 号公告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
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
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
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
依据。
【点评】新规定最大的变化点是将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分成
两种情况进行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其中的
工资部分由以往作为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改变为“劳务费”,从而不能再作为用工单
位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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