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人享受创投优惠要合规操作
2015 年 10 月 1 日,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一个关键节点,从该日起,有限合
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可享受投资抵扣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此,长期受冷落的有
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模式开始受到热捧。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116 号)规定,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24 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
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
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不过,笔者在税收征管中发现,一些企业并没有准确理解该优惠政策的条件和操作,出
现了涉税风险。现将适用该优惠政策要重视的要点归纳如下,供读者参考。
享受优惠的主体要合法
要适用以上优惠政策,主体要合法,主体必须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
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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