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各部门的要求,为在
事故发生后争取时间,迅速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现场人员不受损失,
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公
司各项工作稳定有序进行,特制定此规定。
一、事故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事故报
告可先以口头报告的方式进行,但必须及时进行书面方式补报。事故
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二、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内以电话向当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
本单位报警,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
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如实上报,不得隐瞒、谎报或拖
延不报。
三、交通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7、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协助交警、
保险部门,给予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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