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固定资产销售的税收处理
我国自 1997 年引入增值税试点,1984 年在有限范围内实行特殊计算方式的增值税后,
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34 号),正
式确立了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计算基
本方式,并将增值税纳税人依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994 年起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9 年 1 月 1 日起,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为标志,在全
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以下所称固定资产均指适用于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固定资
产)销售的增值税政策经历了按简易征税办法和一般计税办法的诸多变化。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一)生产型增值税时期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
1994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第 3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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