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打了个飞的
201 0

[学习资料] 浅析现房地产企业售房时赠送涉及的增值税 [推广有奖]

  • 0关注
  • 25粉丝

已卖:7602份资源
好评率:99%
商家信誉:一般

院士

94%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3465 个
通用积分
4908.6061
学术水平
8 点
热心指数
9 点
信用等级
8 点
经验
18429 点
帖子
2135
精华
0
在线时间
1412 小时
注册时间
2024-5-25
最后登录
2026-1-30

楼主
打了个飞的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5-5-19 12:30:30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浅析现房地产企业售房时赠送涉及的增值税


【本文看点】我们都知道,在很多房地产企业为能很快的进行回笼资金,有一个常规的做
法就是利用我们大众消费者的心里活动进行营销,大部分都会有一些“赠送”活动,例如
冰箱、家电、装修,生活日用品等。这其中经常会有两种现象:一是在签订售房合同时明
确为赠送冰箱或热水器;还有一种情况对客户或住户在节假日赠送小礼物,如食用油、米
等,本文就其赠送物品时涉及增值税处理进行浅析。
1、实说案例
情况一:甲公司为房产企业,甲在 2017 年暑期为了能够加快售房速度而采用了促销,
规定只要在要求的时间内进行签购房合同的业主,将赠送某著名品牌家电冰箱一台(一般
纳税人)。
有观点认为,在“营改增”后,财税〔2016〕年 36 号延用了之前混合销售的政策。那
销售房产同时涉及货物赠送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呢?从混合销售定义来看,只涉及货物
与服务。而销售不动产、销售无形资产、销售服务属于“营改增”后三项不同的应税行
为,销售不动产不属于销售服务,也就是说案例中的情形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存在误区,对于赠与行为,《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 ...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增值税 房地产 购房合同 无形资产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扫码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2-4 0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