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
2007 年 8 月 20 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9 月 1 日裁定受理
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
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 5600 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
520 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 650 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 480 万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 11000 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 180 万元,未交税金 220 万元;
②短期借款 900 万元。其中,2007 年 3 月 5 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 500 万元;2007
年 6 月 1 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 400 万元。
③应付账款 640 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 380 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 年 8 月 10 日,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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