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残疾人工资能否在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又到了申报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和“支付
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预缴时能否加计扣除的问题,再次引起热议。
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 年版)等
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1 号发布,简称“2015 年 31 号公告”)发布后,因
其附表 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第 30 行出现了“新产品、
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项,由此产生争议:有人认为,按照该预缴申报
表的栏次设置,“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加计扣
除;还有人提出疑问,同属加计扣除,为何“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预缴时又不能加
计扣除呢?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按现行税收政策,该两项均不能在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
除。对此问题,笔者的看法如下:
在现行税收政策下,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和“支
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允许据实扣除,但尚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