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整理及实操难点分析
对于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更新,本公众号一直在做跟踪,2017 年 11 月 8 日出台税总
(2017)40 号公告(以下简称“40 号公告”),由于 40 号公告中废止了税总(2015)97
号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在
本公众号后台回复“研发加计扣除”获得更新后的内容。
此次更新主要涉及的是以下内容:
1、劳务关系的加计扣除,由原先的只允许加计扣除直接支付给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新
增了支付给劳务公司的部分。
2、研发人员股权激励,在符合“证监公司字(2005)151 号和国税总局(2012)18
号”前提下,可以加计扣除。简言概括即为实际行权后,按照公允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
额,确认加计扣除的金额。
3、对于因研发过程中的产成品对外销售,其对应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其销售
与材料发生存在跨年的,可以直接冲减销售发生当年的研发支出,不需要追溯调整。
4、对加速折旧的设备及缩短摊销的无形资产,不需要进行按照会计处理进行调整,只
需要按照税收上享受的加速折旧或缩短摊销的年限确认加计扣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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