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办法实务理解(16 条)
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条件
1.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
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2.开具红字发票的前提是不符合“作废条件”。国税发〔2006〕156 号文件中所称的
“作废条件”是指,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
废。
因此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间一定是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起。
二、具体操作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
1.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
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需要说明的是,销货方只需要把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提供给购买方。
3.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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