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增值税法概述
1.增值税 增值税是指以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有下列特征: (1)多环节征税,税不重征。从征税环节看,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税”。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过诸多环节,增值税几乎存在于商品流转的每个环节。即只要商品在这个环节有增值,就要对其征税。从计税方法看,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即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的销售收入或营业额计算的税额,扣除纳税人为生产经营而购进的原材料或劳务已经负担的税额。
(2)中性。它是指税收应当尽量避免对生产经营者的活动造成影响。增值税实行的是价外税,征税多少与纳税人的价格无关。 (3)税收转嫁。增值税缴纳者虽是生产经营者,负担者却是购买者。 (4)内在稽核机制。增值税的税款抵扣制。是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必须要求对方开具发票,以此作为抵扣购进货物负担税款的凭据。 (5)零税率。它是指对纳税人的出口商品免税,且对出口商品在以前环节所含的税款给予彻底退税的一种优惠措施。 (二) 增值税法的基本内容 (54) 1.纳税人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为: (1)在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小为准。凡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另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2)以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为准。财务制度健全的,为一般纳税人,不健全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征税范围 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这里“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税率 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17%基本税率适用于除实行低税率和零税率以外的所有货物和应税劳务。13%低税率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该条例施行后,国家有陆续将一些货物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包括:农机产品;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制品;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但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适用6%的征收率。但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4.税收减免 根据有关规定,增值税的免税项目主要包括: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资产初级农业产品;来料加工复出的货物;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避孕药品和用具;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国家规定的科研机构和学校,在合理数量的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者教学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企业生产的金、银;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政策粮食和植物油;军事工业企业、军队和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军警用品;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
5.征收管理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发票接受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专门的企业印制。专用发票分为四联:销货方留存备查的存根联,购货方作为扣税凭证的计帐凭证的发票联,购货方作为扣税凭证的税款抵扣联和销货方作为计帐凭证的计帐联。
(2)纳税地点 为方便企业核算和税收征收管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一般于纳税环节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