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后或未开具发票,按发票管理规定永远无解
请先看下列四个问答题:
1.何时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
收入时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也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
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2.未按时开具发票有哪些情形?
提前开具、滞后开具、未开具。
3.未按时开具发票有什么法律后果?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由
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购买方有什么权力?
对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有关
要求的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看了上面四个问答题,您如果觉得有理,请继续往下看:
提前开具发票,购买方按规定拒收,销售方可将其作废,等到纳税义务发生时再开具发
票就能解决问题;滞后开具发票,购买方如果按规定拒收,因时光不能倒流,永远不可能
按时开具,这个结就永远打不开,成为死结;该开不开,如果事后想补开,也是不按规定
开具,会陷入滞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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