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公害刑法与环境刑法
【摘要】日本环境法制经历了从公害防止型至环境保全型的转换,在此过程中刑法也随之发生了由公害刑法至环境刑法的转换。本文以这种 历史 转换为线索,具体讨论日本刑法在环境保护法制不同 发展 阶段上的作用、特征及局限性。
【关键词】防止公害 公害刑法 环境保全 环境刑法
一、日本环境刑法的演进历程
20世纪60年代日本在 经济 上获得高速增长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以震惊世界的四大公害事件为代表,公害事件在日本各地相继发生,日本被冠以“公害先进国家”的称号。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于1967年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该法规定了六大公害: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音、振动、地面下沉、恶臭;并制定了为保护人体健康与保全生活环境为目的的环境标准。
在反对公害舆论的压力下,日本于1970年召开第64届国会,为了实现更加有效的公害政策,对《公害对策基本法》进行了修订。在这届被称为“公害国会”的临时国会上,共制定与修订了14部与公害相关的 法律 。对《公害对策基本法》修订的中心内容是,在立法目的中删除了“与经济相协调”的条款,即将“保护国民健康与保全生活环境”作为唯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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