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生产设备事故是指生产设备在运行中不能正常运行,需要停机或修理。包括:
一、生产设备因非正常缘由造成停产,并且停机时间和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标准;
二、由于设备的零部件已损坏或失效,但有关人员未能提前发觉,造成故障进一步扩大或被迫停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标准。
三、由于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设备零部件损坏,经济损失或停机时间超过规定标准。
其次条 设备故障包括:
一、设备零部件已经失效,但操能提前把握缺陷状况(有记录等凭据)和不正常现象,并实行措施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准时停机处理,未造成缺陷的扩大(虽停机时间超过规定标准);
二、虽然造成设备停机,但设备本身并未损坏或损坏稍微(如连续生产过程中自动掌握系统的各种爱护性跳闸继电器触点烧毁等),而又经乐观抢修,排解故障所占用时间不超过规定标准。
第三条 生产设备事故分类:
一、一般事故:造成连续三班生产的设备损坏,导致工艺线主机停机4小时(含)--12小时;因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含)--30000元;动力设备(变配电)发生事故,造成公司停电40分钟(含)或某一车间全线停电60分钟(含)以下。
二、重大事故:造成连续三班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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