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婚同居法律规制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婚姻并不是自始存在和永恒不变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同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方式。生活方式的变迁,必然引起婚姻制度的变迁。
原本,只有在缔结婚姻的前提下,男女二人才能同居生活。而当今是一个人们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的时代,“酷儿”理论的兴起,选择非婚同居的人数越来越多,使得人们不得不再重新去审视婚姻。
“就世界范围而言,婚姻关系的多元化倾向已不可逆转,非传统家庭的数量日益增加,非婚同居,甚至同性同居均在许多国家存在。”自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始,非婚同居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大量增加并呈与日俱增的发展趋势。
如果将与传统的婚姻概念所不相符合的各种社会关系(如非婚同居、同性婚等)不予以法律规制,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予以保护,将会导致不公,引起社会的震荡。“此种现象的发生、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单纯的禁止和放任是立法的大忌。
为了稳定社会关系,法律对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有鉴于此,许多国家开始改变其传统的做法,对非婚同居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制。
如美国1976年加利福尼亚州的‘李马文案”,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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