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aishu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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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事] 证监会称停发新股不能实质改善市场环境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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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shuxue 发表于 2012-7-16 17:51:19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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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日前对投资者提出的涉及资本市场热点问题进行集中回应时表示,停发新股是一种行政管制行为,改革应当尽可能避免采取这类措施,从过往经验看,停发新股并不能对市场环境有实质性改善。因此,应当坚持继续深化发行体制改革,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发挥好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投资者保护局表示,国际板何时推出还没有时间表,“新三板”市场正在筹建之中,将采取逐步扩大试点的方式稳步推进。此外,证监会已开始推动建立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者利益捆绑的机制。
  投资者保护局介绍,证监会于2012年5月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为了防止自主定价等过程中出现利益输送等行为,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和《办法》中明确规定,无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采取何种定价方式,对于明显高于同行业相关水平中介机构强化信息披露、深入揭示风险,甚至重新询价或重新提请发审会审议。对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违规输送利益的,证监会严格监管并视情节采取监管谈话、出示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依据现行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无论采取何种定价方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需向网下询价对象(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和网上公众投资者发行,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发行价格并自主决定是否申购缴款。倘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了高于市场水平和投资者无法接受的价格,将无法获得投资者认可并导致大量包销或中止发行。就是说,可以通过加强市场约束和行为约束机制,制约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一手遮天”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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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场环境 证监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证监会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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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chuzu 发表于 2012-7-16 18: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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