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160730202752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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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202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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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160730202752Fy 发表于 2025-6-1 08:47:08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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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知识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是指证券的发行人和其他法定的相关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人(以下简称为
“信息公开义务人
”或“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过程中,按照法定或约定规定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有关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1.初次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2.连续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
  (1)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编制完毕并披露。
  (2)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披露。
  (3)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
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毕并
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连续信息披露
——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在定期报告之外临时发布的报告。凡发生也许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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