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转让旧房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
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
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问题】
我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所在省监管局批准,于
2008
年正式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近期,税务机关在对该行
2007
及2008
两个年度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行从
2007
年起以机构改革、资产整合为由
对所辖乡镇等机构的房产进行分批处置,但均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土地
增值税。当地税务部门决定对其销售不动产补缴营业税。但是,由于该
行所处置的不动产均为自行处置,未经过合法的评估机构评估,仅能提
供房产原值,税务机关比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规定,按照预征率对
其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进行了征收。为此,该行财务人员提出异议认为,
有的房产并未实现增值,甚至还亏损,这样统一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否合
适? 【解答】
首先应予指出的是,由于该行属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转让
房地产中收入及扣除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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