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师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法律地位界定
(一)教师法律地位
教师法律地位是指以法律形式要求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位置。 从广义上,教师法律地位包含了教师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等方面内容。 从狭义上,教师法律地位主要指是教师职业性质和身份特征。(二)教师法律地位类型 1.公务员 作为公务员教师适用公务员法权利义务、福利待遇及奖惩等要求。教师职位保障程度较高。
2.雇员 教师由学校学校聘用,学校和教师签署聘用协议。学校和教师权利与义务由双方签署协议确定。 3.公务雇员 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任用,并与之签署雇佣协议。教师与政府是平等雇佣协议关系。(三)我国教师法律地位演变 1.1949年—1986年:将教师纳入国家干部队伍。教师与政府之间直接组成了一个隶属型内部行政关系。 2.1986年—1993年:教师从国家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但没有纳入到国家公务员系统。 3.1993年至今:“教师是推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教师聘用制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