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碧海船务公司
案情:1992年9月28日,被告香港明晖航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明晖)与大连碧海山庄旅游公司(以下简称碧海旅游公司)订立了租船协议书,约定租用“安海”轮(以下简称A轮),租期一年,租金每天5000美元。按交船日每月支付租金,合同签
A轮待泊期间,天津远洋多次发传真给碧海旅游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碧海旅游公司未付。1993年3月6日,天津远洋传真给碧海旅游公司催付租金和油款,并告知,不付款将撤船。1993年3月11日,天津远洋传真通知碧海旅游公
1994年12月1日,天津远洋以碧海船务公司拖欠其组金为由,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审理查明:天津远洋通过香港明晖将其所属的A轮租给碧海船务公司使用,香港明晖与碧海船务公司订有租船协议。天津远洋与碧海船务公司之间曾就碧海船务公司拖欠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签订了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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