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里的制度因素
规章管理制度
除了具备强制作用外,还具备
很强的导向作用。好的制度,能规范人的行为,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而不完善不科学的制度,则会适得其反。
按新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事故分类办法,如果因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车
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
2小时以上,就属一般
D类事故。这是铁路法规,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
为了适应《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要求,压缩因设备故障而耽误列车运转
时间,铁路行车设备维修单位在制定安全考核管理细则
时,都少不了设备故障件数和设备故障延时这两项考核条款,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设备故障发生的次数和每件故障发生后尽可能在短时间内处理完毕。这种思路本身并没什么问题,但如果指标定的过高,它就有可能成为了一个无法实现的目标,而这样不科学不合理的导向则有可能诱发安全事故。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有三个客观理由。
一则天不皆是风和日丽。许多设备故障是不可预测的,并且相当多的行车设备是在室外,难免受到天气和外界影响
干扰,故障的发生也不一定都出在好天气里,如果遇到风雨交加天寒地冻等恶劣天气,就会给故障处理增加难度,在客观上延长了故障恢复时间。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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