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工伤康复管理工作,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
2013
修订版)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
2013
修订版)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且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在停工留薪期内经确认需要进行住院康复治疗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采取治疗和康复并重的方式,实行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工伤康复人员进行住院工伤康复应当选择本市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应当符合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
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康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市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指导、监督规划和政策的实施,并对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履行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以及工伤康复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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