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只是针对企业,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根
据国税总局相关规定,个人消费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
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
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2.购买方是
ZF机构和事业单位这种非企业单位,可填写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3.购买方为国外客户
(出口企业
)。开具给出口企业的普通发票无
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只填
“办公用品
”不行了! 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相当于企业的
“身份证”号,通过税务
发票系统可查询企业的发票情况。《公告》再次明确了销售方开具增值
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
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之前,购买方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
商品服务名称现象很常见,出现了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
情况。开具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一致,如办公用品发票应写明
购买的具体产品名称、型号等信息,比如笔、剪刀、订书器等,也就是
说“买什么开什么
”。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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